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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报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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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规定

 

个人邮递物品是指:按我国海关的规定属于自用、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。

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。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:既方便正常往来,照顾个人合理需要,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。据此原则,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和禁止、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,海关依法进行查验,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。

  1.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
  2.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  3.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4.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   

 

☆禁止进境物品

 

  1. 各种武器,仿真武器,弹药及爆炸物品;

  2.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

  3.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;

  4. 各种烈性毒药;

  5. 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

  6. 带有危险性病菌,虫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,植物及其产品;

  7. 有碍人畜健康的,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及其他物品。

 

☆禁止出境物品

 

  1.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;

  2.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;

  3.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;

  4.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,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

 

☆限制进境物品

 

  1.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
  2. 烟酒;

  3.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,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

  4. 国家货币;

  5. 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。

     

 

☆限制出境的物品

 

  1.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

  2. 国家货币;

  3. 外币及有价证券;

  4.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

  5. 贵重中药材;

  6. 一般文物;

  7. 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。

 

→海关对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的监管

 

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、音像制品,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,超出的予以退运。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。

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、音像制品主要指:

印刷品----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、印件、函件(私人信件除外)、复印件、绘画、手稿、手抄本等。

音像制品----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唱片、激光唱片、激光视盘、电影胶片、摄影底片、幻灯片、以及计算机磁盘、光盘、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。

  

☆禁止进境的印刷品、音像制品

 

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、音像制品,禁止进境:

  1.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;污蔑国家现行政策;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;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、制造民族分裂;鼓吹“两个中国”或“台湾独立”的。

  2.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。

  3. 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、暴力的。

  4. 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。

 

☆禁止出境的印刷品、音像制品

 

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、音像制品,禁止出境;

  1. 有禁止进境内容的。

  2. 涉及国家秘密的。

  3. 出版物上印有“内部资料”、“国内发行”字样的;

  4. 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;国家地质、地形测绘资料;

  5. 国内非法出版的书、刊、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;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、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。

  6. 国家颁布的《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》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,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。

 

☆海关对货物类快件的监管

 

货物类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。货物类快件又细分为第一类、第二类和第三类。

第一类快件分进境、出境2种。

进境:指关税税额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、广告品;

出境:指出境的货样、广告品(法律、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、应征出口关税的、需出口收汇的、需出口退税的除外)。

此类快件进出境时,运营人应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》、每一快件的分运单、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。

第二类快件仅指进境快件,是应予征税的货样、广告品(法律、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、需进口付汇的除外)。进境时,运营人应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》、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、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。

第三类快件是指第一类、第二类以外的货物,此类货物进出境时,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。

 

→邮件收寄过程中申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要求

 

☆申报中存在的问题

  1. 故意隐瞒邮件的真实内件,以其它品名申报

  2. 未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内件情况,包括品名、数量、价值、原产地等

  3. 申报价值与实物明显不符,低值申报,如:出现“0价值”、“无商业价值(NO COMMERCIAL VALUE)”等字样

  4. 报关单、形式发票(商业发票)或详情单CN22“品名”栏内申报为“礼品(GIFT)”、“个人物品(PERSONAL USE)”或“商品(GOODS)”、“样品(SAMPLE)”等统称

  5. 中文申报

 

☆申报的要求

 

  1. 物品类EMS邮件应在详情单CN22栏目内和CN23报关单相关栏目内使用英文清楚、详细填写内件品名、数量,如:“一双皮鞋”、“两件棉质衬衫”、“5件羊绒衫”等。

  2. 正确、合理申报价值,并清楚地填写在邮件五联单、报关单和形式发票(商业发票)上,申报价值应一致。

  3. 非个人邮递的物品、货样、广告品、礼品需要提交形式发票(INVOICE),形式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收、寄件人姓名、公司名称、地址、品名、数量、价值、产地等,并提供收、寄件人的电话号码。